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镇公共资源阳光交易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提高镇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及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下蜀镇人民政府及其下属部门、企业(下统称镇属单位)作为建设单位,使用或部分使用各级国有资金或集体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类、咨询、设计、服务类等项目。
第三条 未达到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金额,但达到须进入镇阳光交易中心交易金额的镇投资工程建设类、咨询、设计、服务类等项目,必须进入镇阳光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特殊情况不能进入的,须经镇阳光交易领导小组或其上级机构批准。
第四条 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原则,实行谁组织(委托)谁负责。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五条 镇公共资源阳光交易项目控制价在5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填报阳光交易审批表,逐级审批并报镇阳光交易中心备案后,可直接竞价发包。
第六条 控制价在5-100万元(下限含本数、上限不含本数,下同)的工程建设类项目,5-30万元的设计、咨询、服务类项目,镇级资产发包租赁类项目,必须经下蜀镇阳光交易平台公开招投标后实施。
第七条 超过上述投资金额范畴的由建设单位至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必须如实填写实施原由、投资规模、实施时间、资金来源、项目负责人等详细信息(可附上级文件、会议纪要、立项批复等),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
第十条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土、林地、建设、水利、环保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类工程、同年实施、同一项目必须集中统一申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分工程项目,用分批分期或化整为零的方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实行专人负责制,由建设单位指定项目负责人,全程负责项目申报、阳光交易、项目监管、验收审计等具体事宜。
第四章 联合会审
第十二条 坚持阳光交易联席会议制度,由镇阳光交易各工作组成员、项目分管领导建设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以及镇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底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重点研究解决阳光交易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次月拟实施的阳光交易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联合会审。
第十五条 通过联合会审的建设项目方可实施,未通过联合会审的项目一律不得擅自实施。
第五章 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通过联合会审后,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至镇阳光交易中心领取《下蜀镇公共资源阳光交易项目审批表》,详细填写项目实施原由、实施时间、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内容,并经镇职能部门、分管领导逐级审核把关、签字盖章后报镇主要领导审签,方可公开招投标。
第十七条 投资5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经审批后报镇阳光交易中心备案,作为项目资金兑付凭证之一。
第十八条 未经阳光交易审批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年底不予资金兑付;严禁未批先建行为,杜绝先建后补现象。
第六章 招标代理及监理的确定
第十九条 在库内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监理单位。(代理、监理费用5万元以下项目)。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监理单位由镇阳光交易中心负责,采取随机与均衡相结合的选用办法。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同一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和监理单位不得由同一家机构担任。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监理费用超过5万元的项目,严格按照阳光交易程序,公开招投标确定代理、监理单位。
第七章 工程量审核
第二十三条 代理单位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项目设计图纸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概算,报建设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镇职能部门负责工程量清单审核,对经审核发现存在缺项、漏项或错项的,分别由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后报镇阳光交易中心,由镇阳光交易中心统一反馈给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方案或代理单位重新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概算。
第八章 控制价核算
第二十五条 代理单位根据有效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建设类项目初步预算控制价,报镇阳光交易中心。
第二十六条 镇阳光交易中心会同建设单位或职能部门负责对代理公司编制的初步预算控制价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控制价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类项目直接报镇预算审计条口备案后公开招投标;控制价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报镇预算审计条口,由预算审计条口负责扎口送交审计单位预算审计,预算审计无误后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
第九章 公开招投标
第二十七条 发布招标公告。公共资源阳光交易采用网上公示的方式,招标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不少于3个工作日,投标单位在公示时间内到指定代理机构报名领取招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 开标。镇阳光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招标代理、各投标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人必须在公示规定时间地点列席。严格参照《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及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开标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中标结果公示。镇阳光交易中心负责网上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疑问可书面致函镇阳光交易中心并由其负责受理,逾期不接受质疑。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类项目公开招投标,必须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符合资格的竞价人参与现场竞价,方可组织竞价招投标。若招标公告发布三次仍不足三个或以上符合资格的竞价人报名竞价的,由建设单位按程序申请,并经镇阳光交易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在已报名竞价人中采取议标方式选择交易对象。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类项目应采取总承包方式,不得化整为零肢解发包,严禁违法分包或转包。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报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可采用直接发包:
(一)由镇人民政府以上(含)确认的防汛、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等应急抢险工程建设;
(二)公开招标交易三次不成功的项目;
(三)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十章 缴纳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中标公示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至镇阳光交易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和投标文件副本,中标单位至阳光交易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中标价格大于30万元的项目按照中标价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款单领取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后,由中标单位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款单、工程竣工验收单、审计报告、施工方工资发放清单或工资结清证明,经镇阳光交易中心、建设局村镇规划条口、分管建设和阳光交易领导审核把关,报镇主要领导审批后退还。
第十一章 签订合同
第三十六条 中标单位自领取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必须经建设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后盖章方可生效,重点工程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核把关后方可签订。
第三十七条 合同签订时间必须明确具体。合同文本一式六份,由镇分管领导、党政办、财政局、预算审计条口、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各留存一份。
第十二章 项目变更
第三十八条 严格项目变更程序,严控项目变更次数和变更金额。单次投资增加额2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镇工程质量巡查组审核,报工程项目分管领导同意,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实施;单次投资变更增加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镇工程质量巡查组审查、工程项目分管领导审核,报镇长审批同意后实施;单次投资变更增加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审计单位预审后,提交镇阳光交易领导小组联席会议集体研究,报镇长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项目变更必须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镇职能部门出具单位盖章的责任审查与追究报告、变更请示和变更方案报告,填报追加资金审批表,经镇验收审计组、质量巡查组和项目分管领导审核,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项目变更。严禁先变更后补手续行为。
第四十条 项目变更必须保存好相关图文影像和签证等资料。
第十三章 项目监管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妥善保存好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资料。
第四十二条 建设局村镇规划条口、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执法条口加强镇域内工程建设现场监管,定期不定期巡查,对新开工项目无法出示相关审批手续的,一律责令其停止实施。
第十四章 验收审计
第四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由中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提请工程验收审计组验收。工程验收审计组负责召集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局村镇规划条口或社会事业局水利条口及相关工程质量监管单位负责人或工程质量管理技术人员成立工程项目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重点检查工程完工情况,查阅签证、监理日志等内业资料后,实事求是出具详细质量验收报告。
第四十四条 工程验收后,工程决算经建设单位和镇职能部门审核把关后统一报送镇预算审计条口,由预算审计条口集中送交审计单位审计,并负责领取审计报告。
第十五章 资金兑付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年底兑付工程建设资金。
第四十六条 工程资金兑付必须经建设单位经办人、负责人和镇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镇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签,送镇财政部门核对后方可兑付。
第四十七条 对竣工验收并经审计的工程建设类项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兑付;对已完工但未完成审计项目,必须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工程量,无特殊情况不得超额兑付已完成工程量资金的70%。
第十六章 投诉处理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本规定的,可提出异议或投诉。异议(投诉)应有具体的事项及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和恶意异议(投诉),异议(投诉)实行实名制。
第四十九条 镇阳光交易中心负责受理和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异议、投诉;镇纪委负责涉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投诉的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在提起投诉前应先提起异议:对招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截止报名时间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第五十一条 经查实,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影响中标结果的,由镇阳光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对中标结果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重新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公共资源阳光交易过程中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终止情形的,应当终止交易。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参加交易的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建设单位、阳光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程序操作,不得滥用职权、泄露秘密、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对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即生效,由镇阳光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下蜀镇公共资源阳光交易工作流程图
2.下蜀镇公共资源阳光交易项目申报表
3.下蜀镇公共资源阳光交易项目审批表
4.下蜀镇公共资源阳光交易评标专家抽取及评标制度
附件4:
下蜀镇公共资源阳光交易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招标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严谨性、权威性和透明度,确保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工作进行,科学选择中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专家评委库的建立
从句容市评标专家中挑选出有意向且合适的评标专家。根据评委专家专业分为造价评委专家库(10人)及技术评委专家库(20人)两个库。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阳光交易中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评标委员会的数量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且包含造价评委和技术评委。
2. 来自同一单位的评委专家不得超过1人。
3. 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不得担任其所代理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4.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四、评委的义务
评委须熟系并严格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并熟系以下内容:招标的目的、招标项目的范围、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评标标准及评标办法。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委在招投标活动中出现如下失信行为将暂停本镇评委业务,暂停期为3个月。
1. 将个人通讯工具带入评标区的;
2. 没有在规定时间到达评标区的;
3. 未经评标现场监管部门或者见证人许可,擅自离开评标区或者早退,以及不服从评标现场监督与工作人员管理的;
4. 无故拒绝参加复议的。
评委在招投标活动中出现如下失信行为将取消本镇评委业务。
1. 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2. 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3. 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4. 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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