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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沂水、沂南、临沭县分公司及市-县大同城交邮合作项目单一来源采前公示

· 2022-09-07

  一、采购单位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二、项目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沂水、沂南、临沭县分公司及市-县大同城交邮合作项目

  三、采购内容

  本项目主要是沂南、临沭、沂水县内公交运邮,临沂城区市-县大同城客车运邮。合作期限一年,年费用106.5万元,其中沂南1250元/月/网点;沂水1542元/月/网点;临沭1154元/月/网点;市-县大同城费用按照6元/袋(总包)采购。

  四、单一采购方式的原因

  本项目主要是沂南、临沭、沂水县内通过交运车辆运送邮件,临沂城区市-县大同城通过城际客车班车运送邮件。因县内乡镇公交和客运资源由临沂交通运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县分公司运营,且我公司已与临沂交通运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根据《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单一来源采购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版)》,本项目适用实施办法第四条中(一)中的第1、3种情形,即“基于技术方案或市场垄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或代理商处购置”、“属于业务置换、框架合作的公司客户,或已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以及公司客户指定的合作方,按照合作协议需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相关工程、货物及服务的;如相关协议有合作金额等要求,则按照相关要求办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五、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

  临沂交通运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含临沂交通运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六、公示期限

  本项目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上发布采购前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9月7日至2022年9月9日。

  七、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地 址: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318号

  联 系 人:丁先生

  联系电话:15953917866

  电子邮箱:lydingw276000@163.com

  八.异议的受理方式

  采购前公示期间,投标对象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向采购人提出。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前 附 表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概况

  项目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沂水、沂南、临沭县分公司及市-县大同城交邮合作项目

  采购人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2

  资金来源

  自筹

  3

  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4

  控制价

  本项目控制价为:106.5万元

  各供应商必须在最高控制价(单价)以内报价,高于最高控制价的视为无效报价。

  投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成本项目所必须发生的各项费用的总和。

  5

  服务内容

  客车运邮

  6

  服务期限

  一年

  7

  报价有效期

  60天

  8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副本均须胶装。电子版一份(word版和加盖公章的PDF版,U盘为载体)

  10

  投标时需提供的资料

  1.投标文件及报价文件;

  2.资质证明材料。

  11

  付款方式

  乙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真实有效的且经甲方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考核后按月付款。

  12

  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

  13

  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依法登记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应包含物流、货物运输、普通货运或类似业务;具有道路运输许可证;

  2.承诺能够开具邮政企业所需的合作服务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提供的资料文件和业绩情况均真实有效,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能力。

  4.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与失信记录;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5、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网站(www.creditsd.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

  6、被邮政企业列入采购供应商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报名将被拒绝。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8、供应商承诺业务合作中若出现弄虚作假行为或出现虚假承诺、提供虚假发票、虚列成本费用套取资金、“小金库”、商业贿赂等行为,将纳入甲方供应商“黑名单”统一管理。

  9、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1、本项目不得转包、不得分包。

  14

  是否接受联合体报价

  不接受。

  15

  报价有效期

  60天。

  16

  装订要求

  胶装成册。

  17

  报价截止时间

  2022年9月15日上午09:30时。

  18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318号

  19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22年9月15日上午09:30时;

  开标地点: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318号,市邮政公司703会议室

  20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21

  论证小组的组建

  论证小组构成:3人,由采购人相关人员组成;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

  22

  是否论证确定成交供应商

  是。

  23

  中标服务费

  无

  24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20000.00元。

  报价人自公司基本户以电汇、转账形式交纳。于报价截止时间前汇入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

  账号:1610021119020118365

  备注:项目名称

  以保证金到达账户时间为准,未按规定交纳报价保证金的,报价文件不予接收。

  25

  履约保证金

  按合同金额的5%,成交后,签订合同前缴纳

  26

  不管论证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论证有关的费用。供应商一旦参加本项目论证,即被认为接受了本招标文件的所有条件和规定。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沂水、沂南、临沭县分公司及市-县大同城交邮合作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指实际购买使用本项目标的物的单位。

  2.2 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制造商或供货商。

  3.投标费用

  3.1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投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采购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4.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和图纸资料等均不予退还。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6.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组成

  6.1 本合同的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按本须知发出的补充通知和按规定发出的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澄清函。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单一来源采前公示

  投标人须知

  项目说明、要求

  合同范本

  附件

  6.2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标准条件、专用条件、合同格式。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实质上不响应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7.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澄清

  7.1 要求澄清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投标人应以书面文字、传真、电传的方式于投标截止日1天以前向采购人提出,采购人将在投标截止日以前以书面、电传(包括传真及电报)的方式予以解答(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澄清文件后应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作为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8.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修改

  8.1 在投标截止日期1天前,由于各种原因,不管是自己提出的,还是答复投标人的澄清要求,采购人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8.2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电传(包括传真及电报)的方式发给所有获得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投标人,并对他们起约束作用。投标人收到补充通知后,应于当日内以书面、电传(包括传真及电报)的方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补充通知。

  8.3 为了给投标人合理的时间,使他们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考虑进去,采购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语言

  9.1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人之间的与投标有关的往来函件和文件均使用汉语。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商务标书

  a)商务标书目录

  b)响应函(格式见附件1);

  c)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

  d)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证合一换证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证明材料;

  e)报价一览表(格式见附件3);

  f)分项报价明细表;

  g)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4);

  h)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见附件5);

  i)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0.2技术标书

  a)技术标书目录;

  b)技术条款偏离表(格式见附件7);

  c)服务方案;

  d)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e)人员安排;

  f)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10.3采购文件中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0.4资格审查资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供应商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提供近三年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及“信用中国”无失信、违法等记录查询证明。

  注:1、未按要求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无效响应;2、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相关网站查询供应商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如供应商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服务工期要求

  11.1、服务年限:签订合同后20天内完成。

  12.投标报价

  12.1投标报价应按报价一览表中的格式详细列出。

  12.2投标人报价不能超过本项目的预算金额,否则,认为投标人所投标书为无效标书。

  13.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3.1、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60天内。

  13.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采购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4.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4.1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必须打印清晰,装订成册,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4.2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如必须修改处应由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5.1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一起密封,封口处应有投标人的公章。封皮上应注明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注明评选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5.2如果投标人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采购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6.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及地址

  16.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见前附表。

  16.2采购人可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17.迟交的投标文件

  17.1采购人在本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或者未送达到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五、开标

  18.开标

  18.1采购人按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

  18.2开标会议由采购代理公司主持,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并登记。

  18.3投标人须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持法人代表授权书及本人身份证参加开标会议。

  19.开标程序

  19.1检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宣布检验结果;

  19.2由采购代理公司工作人员拆封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

  20.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20.1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的;

  20.2  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印鉴的;投标文件上的印鉴与资质证书上的名称、名字不符及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证书、证明材料有假或伪造的;

  20.3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20.4  未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20.5  文字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六、评审单一来源采购

  21.单一来源采购小组的组成及职责

  21.1 单一来源采购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依规组成单一来源采购小组。

  21.2 单一来源采购事务由单一来源采购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人;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21.3单一来源采购工作程序

  单一来源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21.3.1 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一)资格性检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投标人无资格或无能力履行合同,其投标将被拒绝。

  (二)符合性检查,确定投标人是否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实质性响应是指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规定,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将被拒绝。

  (三)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

  (1)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投标的;

  (2)投标文件与事实不符的;

  (3)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为重大偏离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作废标处理。

  (1)出现《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1.3.2 咨询与答复。

  (1)单一来源采购内容包括,商务部分以及单一来源采购小组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内容。

  (2)单一来源采购小组就单一来源采购内容咨询投标人时,应采用书面形式。投标人的答复也应是书面形式,并经授权代表签字。

  (3)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将每一轮次的报价填写到投标报价汇总表中,并由单一来源采购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21.3.3 比较与评价。按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法和标准,对咨询答复后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

  21.3.4 确定成交人。

  22.监督

  22.1评审工作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22.2监督人员只能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的正常评标工作。

  23.评审保密

  23.1评审全过程内容和对投标文件的评议、评审结果,不得向投标人和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

  24.评审原则

  24.1评选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本次投标方案的优美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择实施方案。

  24.2  评选委员会将仅对按照本须知实质上响应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选。

  25.中标原则

  在满足采购人货物技术要求和使用要求的前提下,以较低的合理价格确定中标人,且不超出采购预算。

  七、合同签订

  26.合同签订

  26.1 采购人在成交通知书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与成交人按范本格式制作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章项目说明及要求

  一、项目说明

  1、项目名称: 沂水、沂南、临沭县分公司及市-县大同城交邮作项目

  2、服务期限:一年

  3、控制价:本项目年费用总控制价为:106.5 万元,供应商必须在最高控制单价以内报价,高于最高控制单价的视为无效报价。

  标段

  路向

  拦标价

  整体(万元/年)

  点均

  (元/月/接卸支局网点)

  1

  沂南交邮合作

  31.5

  1250

  2

  沂水交邮合作

  50.0

  1542

  3

  临沭交邮合作

  18.0

  1150

  包段

  路向

  拦标价

  4

  临沂大同城交邮合作

  6元/袋(总包)

  (合同)

  临沂沂南、沂水、临沭和临沂大同城

  交邮合作服务合同

  (合作服务商提供车辆)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送达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送达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及有关规定,双方按照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声明

  1.1 双方为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者经企业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各自承担责任、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双方无隶属、挂靠、控股及/或实际控制等类似的关系。

  1.2 乙方具有完成本合同项目的资质和能力,资信状况不存在瑕疵,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且为经营手续完备、齐全的合法经营者;乙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已经办理与本合同项下服务项目有关的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登记。

  1.3 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目所聘用的员工,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关系或者与之类似的关系,乙方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乙方及其聘用的员工不得以甲方代理人、代表人、受托人、受雇人或者类似名义/身份对外订立合同或者从事其他法律行为,乙方也不得以甲方的名义聘用员工、对外承诺承担债务或提供担保。

  1.4 乙方若属于中小企业,应在订立本合同时主动告知于甲方,甲方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配合乙方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条  合作服务项目和期限

  2.1 根据工作需要,甲方与乙方开展交邮合作,乙方依照约定将甲方指定的邮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安全运输到指定地点。

  2.2 项目区域:山东省临沂市XX市/县/区。

  已开通运输邮件的线路、起运地点、到达地点、里程和运行时限,详见附件5邮路运行计划表;计划开通的邮路始发终到时间、里程等信息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甲方可根据运营线路和车型对入围单位进行分配,甲方可对邮路运行计划的里程和运行时间等进行调整,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邮路计划组织运输。

  2.3 运输方式:汽车公路专车运输。

  2.4 运输计划:以甲方邮件路单(派车单)为准。

  2.4.1 正班:按正式通知和运行计划而定的固定的运邮计划。乙方应于正班计划发车后衔接车辆到位,车辆不得空口(甲方特殊要求除外);

  2.4.2 加车:根据发运业务量和流量流向的变化而定的临时增减的运邮计划。甲方在任何单一邮路有加车需求且数量少于2辆的,随时向乙方提出加车要求,乙方应于0.5小时内相应,并按时将车辆派到甲方要求的装货地点。(新一代寄递业务信息平台内,甲方要求的车辆到达时间为判责标准)。如单一邮路当日提出第三台及以上加车需求时,乙方应在0.5小时内响应,并在1小时内到达甲方指定装运场地。

  2.4.3临时邮路:甲方根据上级通知或业务需要不定期组开的运邮计划

  合同期内甲方有权根据生产实际需求对各线路的承运方式(如正加班邮路转换、车辆吨位、计划里程、往返方式、装车地点等)进行调整。

  2.5 运输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线路应通过汽车公路专车进行运输。乙方应具有足够的车源(含冷藏车、高栏车等)、运输渠道、多种车型确保运力。在特殊时期(如自然灾害期间、邮件生产旺季等)应能迅速组织车辆,并具有较强的应急处理能力。乙方应具备满足甩挂运输作业要求的能力,具体执行以甲方通知计划要求为准。

  2.6 时限要求

  2.6.1.到达现场时限要求

  (1)正班

  甲方因生产流程需要,采用“车等邮件”流水线作业,即在发车计划前车辆到位等待邮件流水装车,该运作方式以甲方通知计划要求为准执行。

  车等邮件举例:例如发车计划时间是9:00,当天正班车装车时,次日正班应在甲方指定地点(邮件处理中心或其他场地)候装;在正班发车后,次日正班需及时入位。甲方所有正班邮路,均需按此方式进行。具体发车时间和到车时间以采购通知计划要求执行。

  (2)加车

  参照正班要求及运作。

  (3)临时加车

  乙方应具有足够的车源和运输渠道确保运力,在接到甲方调令后应能及时响应,通常应在0.5小时内响应,并组织车辆前往甲方指定的地点装载邮件。

  2.7 本合同服务期限为1年,自合签订之日起生效 。

  第三条  服务规范和标准

  3.1 甲方根据法律规定、监管要求、国家/行业标准和业务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合同项下合作服务项目的服务规范(详见附件1)和质量标准(详见附件3),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补充或更新相关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

  3.2 乙方从事本合同项下合作服务项目,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甲方制定及更新并补充的合作服务项目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等,乙方应合理安排具备合作服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且有能力提供熟练和充分、符合前述标准服务的从业人员,利用乙方合法拥有或者可合法使用为履行业务合作项目之目的所需要的车辆、设备设施和工具,为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乙方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由、时限进行运输,根据路单(派车单)对邮件的数量、质量进行核对,准确交接,确保邮件安全。

  3.3 在邮件运输过程中,乙方车辆应满足:配备符合“中国邮政车辆运行管控平台”接口规范标准的卫星定位设备,并接入“中国邮政车辆运行管控平台”;应配备行车记录仪或符合“中国邮政车辆运行管控平台”视频监控要求的设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公布接口规范后应符合集团公司接口标准和联网要求;乙方车辆发车前应保证GPS设备和行车记录仪的正常运行,GPS信息回传“中国邮政车辆运行管控平台”正常。GPS和行车记录仪设备配备及运行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4乙方须通过办理通行证或更换为新能源车辆等措施确保邮件承运车辆在市区限行时段进入接卸局。如因交通限行管制无法进入接卸局,每发生1次乙方向甲方承担当次单程运费3倍的违约金,每月累计发生5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5乙方同意《山东邮政外包邮路管理办法(暂行)》及《山东省邮政公司干线汽车邮路委办企业考核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内容同样适用区内邮路)作为本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并严格执行;当《办法》做出修订时,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同意执行修订后的《办法》。乙方承诺,如乙方有《办法》中的违规行为,同意按照《办法》中规定的情况接受甲方考核,并同意甲方直接从合作服务费中扣除考核金额。

  第四条  费用标准和结算方式

  4.1 甲方根据乙方完成合作服务项目的质量、数量和结算标准,经考核评价后支付合作服务费用。合作服务考核标准详见附件2和附件3。

  合作服务费为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在其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全部价款(含税价),该价款已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承担的人工成本、固定资产成本、保险、税费以及其他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如侵权赔偿、罚款等),不因里程变化而改变。除此以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及其从业人员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本合同项下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标准:

  (1)沂水、沂南和临沭按照每个带运网点的全年费用折算到每月结算。

  如X县9月份有7个网点通过交邮合作运输邮件,则该县9月份交邮合作费用如下:

  点均全年费用X(万元/年/网点)/12(全年12个月)*7个网点。

  (2)九县=临沂大同城按照X元/袋进行结算,以邮政新一代信息配发为准,上行和下行单独结算。

  合同纳税义务发生时若国家税率发生调整,则合同不含税价款不变,税款和合同含税价款根据国家税率变动相应调整。

  (3)其他约定

  ①为确保生产旺季期间(618、双11、双12、春节等时段)的运能需求,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原则上可参照甲方上级部门对一、二级干线邮路临时增加的结算补贴标准对邮路结算单价(正班车除外,正班车维持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或按照招标时的限价进行结算,旺季期限以甲方或甲方上级部门定义为准。

  ②乙方应知悉,在邮件运输中,遇生产旺季或其它异常情况,将出现邮件等候装卸时间较长的情况,乙方必须协调做好装卸车工作,并在异常情况出现时做好运能组织,运费结算按合同进行结算,不另作调整。

  ③如出现乙方无法完成运输任务,甲方有权将此运输任务交由其他服务商承运或临时通过物流市场找寻其他车辆,实际发生运费由原该提供服务的乙方向第三方支付,甲方仅按合同价格向乙方支付运费,产生的第三方运费差额由乙方承担;且乙方要无偿提供第三方车辆GPS设备,并监控第三方车辆的运行情况;同时甲方视乙方执行情况,按考核办法对乙方进行考核。

  ④所有线路单价均视为已包含运输保险费用。

  4.2 经甲方核实确认的邮件运输路单(派车单)或“中邮司机帮APP”作为承运结算的有效凭证,路单(派车单)应当由邮件交运和接收的甲方或甲方隶属/关联单位、人员盖章或者签字。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妥善保管、汇总、装订路单(派车单),并于次月5日前将上一结算周期的交接双方确认的路单(派车单)和运输清单交付于甲方。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验收确认乙方上月服务是否满足合同约定标准,有无服务质量问题及发生考核扣款、赔偿款项等事项,确定金额后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支付;乙方在收到甲方结算清单之日起3日内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则甲方视同乙方确认结算清单确定的金额。

  4.3 甲方应当按月支付合作服务费用,支付金额确定后,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第4.6条所列明的信息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真实有效的且经甲方认可的正式发票;甲方自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并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上一月度合作服务费;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乙方迟延提供发票的,甲方付款时间相应顺延。合同期限内最后一个月的结算费用应按照50%结算,另外50%待甲方或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当月或年度考核结束后扣除相应考核费用再予以结算。因乙方未按时提交邮件运输路单(派车单)等相关结算凭证导致甲方未能及时支付乙方服务费用的,不视为甲方违约。

  4.4 乙方的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行联行号:

  账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上述账户信息如有变动,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甲方,若未提前通知产生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5 发票的提供:

  4.5.1 乙方提供的发票类型:

  t增值税专用发票

  4.5.2 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责任

  因乙方原因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抵扣、发票监控异常而造成损失的,所有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6 甲方的发票信息:

  名 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 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应当提供业务需求、服务规范、质量标准及与完成本合同相关的文件、资料;如有变动,应当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及时告知乙方。

  5.2 甲方应当按照合作服务项目完成情况及考核评价结果向乙方支付合作服务费用。基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甲方可协助提供必要的处理场所、设备设施、物料用品、业务单式,不含车辆。

  5.3 甲方可在协调邮政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管理等执法部门和乙方办理许可、备案、检验、车辆通行证照时提供协助。

  5.4 甲方有权对乙方完成服务项目的情况依约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业务指导,对乙方在承运期间内造成邮件丢失、短少、污染、水湿、损毁、延误等问题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受到的全部损失。

  5.5 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甲方可以调整本合同项目工作数量、完成时限、服务规范、质量标准,乙方应按照甲方调整后的要求履行,更新后的规则作为本合同附件。

  5.6 甲方依据上级文件通知或实际生产需要,有权对合同中所涉及邮路的装卸地点、运行时间、单程往返等且不限于上述内容的工作内容进行变更。

  5.7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要求乙方调派车辆,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车型及吨位及时派车。若乙方未按双方约定及时派车,或所派车辆没有达到甲方运输邮件要求和安全条件时,甲方有权将当次运输任务交由甲方其他运输企业承运,因此产生的运输费用及其他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

  5.8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安全生产(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生产安全、寄递安全、通信与信息安全等,以下同)有关义务以及车辆检测维修保养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要求乙方立即纠正,乙方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反馈整改情况。

  5.9 甲方及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乙方承运邮件的车辆状况、运行情况、GPS设备情况、邮件安全、完成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业务指导,对乙方提供的车辆不符合邮件运输安全条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车辆,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和邮件逾限责任由乙方承担。

  5.10甲方根据政策法规、工作需要等,可对乙方提出从事本合作服务项目的人员任职资格标准和服务管理建议。

  5.11 根据合作服务项目的需求,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可提供与本合同项下服务项目有关的业务和技能培训服务,如有需要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对有关事项进行约定。

  5.12 如遇特殊时期,国家对物流车辆的通行便利以及有关费用减免给予政策优惠的,甲方有权从合作服务费中扣除相关费用。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乙方依照双方约定的合作服务标准(包括甲方更新补充的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数量、时限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合作服务项目,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业务指导,对于甲方检查发现的服务质量问题应当在甲方反馈之日起1日内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告知甲方。

  6.2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定车型调派车辆,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的装车地点并及时通知甲方;乙方承诺严格按照交通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专人使用车辆;乙方在邮件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邮件安全。

  6.3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限、路线、频次完成运输任务,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和送达次序,因故不能按时运抵、需要变更运行线路以及在运输途中发生其他意外情况,乙方应当迅速、如实告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变更。乙方应依约与甲方办理交接、签单、归档等手续,并无条件接受甲方对以上事项的调整安排。

  6.4 运输内件为食品、药品等需要采取特殊运输方式的邮件,乙方应当采取符合相应的温度、湿度要求的运输措施,提供符合相应条件的车辆,不得将其与内件为其他物品的邮件混同运输。

  6.5 乙方在按照甲方规定的路线进行邮件甩挂运输时,不得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中国邮政自有车厢从事邮件运输以外的其他活动。除双方另行约定外,乙方应保证邮件的单独运输,不得将邮件和货物混装。

  6.6 乙方应依照要求全程双人驾押,保证运送邮件的安全、车辆安全和人身安全,避免出现责任事故。

  6.7 乙方员工应穿着乙方工装并凸显乙方标志,其工装颜色、款式等应与甲方员工工装明显不同。乙方需向乙方员工提供符合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安全要求的劳保用品。

  6.8 在甲方生产旺季、邮件量激增或实际经营发生变化时,乙方应当为运输邮件做好应急措施或备选方案,并按照甲方要求调整邮路运行路线、运行频次、运行时间、交接地点、增加承运车辆等,承运费用按照合作邮路单价和实际运行里程据实结算。运行里程以甲方或甲方上级主管部门调度通知为准。乙方执行本合同之外的突发增量的邮件疏运任务时,双方权利、义务等要求按照本合同条款执行。

  6.9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履行本合同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乙方应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若未办理审批手续引起法律纠纷、行政处罚等责任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6.10 乙方应当自觉接受邮政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办理许可、备案、检验、车辆通行手续;妥善处理合规风险(行政执法)事件,并于事件发生后立即通报甲方。

  6.11 乙方自行承担因承包(挂靠)经营、交通事故、安全运营、债权债务等事项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若因此使甲方涉诉或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致使甲方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受到的损失并赔偿甲方为维权支付的所有费用。

  6.12 如乙方进入甲方生产现场进行操作,或在在本合同项目范围内使用甲方提供的工作场所、设施设备、用品用具、业务单式等,应遵守本合同约定及相应的操作使用规范,并且按照履行本合作服务合同目的而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乙方应做好日常维护、保养、保管工作,不得丢失、毁损。乙方使用自有车辆、处理场所、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的,其车辆、处理场所、设施设备、用品用具应经过甲方检验并认可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为达成本合同约定的业务合作项目之目的所需要的车辆、处理场所、设备设施和工具、业务单式等(本条统称为资产)详见附件  “资产交接清单”。

  6.13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交接工作,不得影响甲方后续邮运工作的开展;同时乙方返还甲方提供的工作场所、设备设施、用品用具、业务单式,并且不得以甲方的名义继续从事本合同项下的业务。

  6.14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乙方从事本合同项下的合作项目而引发的法律纠纷,乙方仍应积极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15 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正确、完全地履行本合同后获得合作服务费用。

  6.16 乙方提供的执行往返邮路的车辆原则上必须是乙方自有车辆(如属于乙方控股公司或分公司车辆,必须提供控股关系或总分关系的相关证明)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车辆手续齐全,具备符合邮件运输的防火、防盗、防腐、防潮等配备要求;应当依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和赔付额不得低于50万元单车货物保险,并将货物保险保单原件交甲方验视,复印件交甲方备案。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应保证邮件的单独运输,杜绝邮件和货物拼装。

  第七条 运邮车辆

  7.1 乙方提供的车辆应为自有车辆,如非自有车辆,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交甲方备案;乙方承担车辆保养、修理、审验、运输经营许可办理并承担运邮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

  7.2 乙方提供的运邮车辆须为保证邮件运输安全的车辆,符合安全标准和正常运行要求,车辆营运手续合法完备,具备符合邮件运输安全的防火、防盗、防腐、防潮等要求;已经购买相应的车辆保险和货物保险;车辆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驾驶室内应配备两个2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小型机动车辆(2吨以下,含2吨),每车按不少于2公斤*1具配置。中型机动车辆(2吨以上至4吨,含4吨),每车按不少于2公斤*2具配置。大型机动车辆(4吨以上),每车按不少于4公斤*2具配置),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配备倒车影像装置,货箱安装锁闭装置。乙方不得使用累计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以上或者使用年限达到5年以上的车辆承担邮件干线运输服务。

  7.3 乙方提供的车辆应当安装性能良好的烟感报警装置,配备符合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GPS设备),实时接入中国邮政车辆运行管控平台;乙方承担卫星定位系统设备采购、维护保养、维修、通信等费用,并确保及时缴纳。

  7.4 乙方应当保持车辆整洁,号牌、保险标志、检验标志悬挂、张贴于规定位置。

  7.5 乙方不得利用运邮车辆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规定活动。

  7.6 乙方运邮车辆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时,仅限于从事约定的甲方邮件运输,不得从事运输甲方邮件之外的任何活动,不得捎带运输甲方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物品、人员。

  7.7 乙方承担邮件运输服务的甩挂车辆的牵引头与车厢之间(包括甲方提供的车厢)应当具备互换通用性,按照要求配备牵引鞍座和牵引销。

  7.8 乙方提供的车辆应当符合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噪声限值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具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的良好性能;乙方应当降低车辆能源消耗,符合交通运输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依照规定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依约实行甩挂运输。

  7.9 乙方提供的车辆应当符合甲方的车型(吨位)需求,当乙方调派的车型载重量大于甲方需求时,甲方有权按甲方要求的需求配载量装车后发车,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当乙方未按要求派车或调派的车型小于甲方需求的车型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派车辆或追究乙方承担无法满足运能的相应责任。

  7.10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车辆有权进行核查,对不符合邮件运输安全条件的,有权要求乙方调换车辆,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

  7.11所有运邮车辆车体广告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喷涂任何广告及广告性质的图片、资料等。

  7.12 乙方不得在车辆上喷涂邮政车颜色,车头、厢体及驾驶室内不得喷涂、放置“中国邮政”(中英文)的品牌名称、商标等邮政专用标志的图案、字牌,否则应立即纠正,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 万元人民币,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13 因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安全事故,造成邮件、车辆等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均由乙方独立承担,若给甲方造成任何不利影响或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受到的全部损失。

  7.14乙方承担往返邮路运输任务的甩挂车辆要求配备50#牵引鞍座和牵引销,半挂车厢必须满足配备50#牵引鞍座的牵引车在场内临时移动的要求或在邮路始发和终到地配备与其匹配的专用牵引头和值班人员以满足临时移动要求。

  7.15乙方承担运输的车辆发车前应确保GPS设备和车辆正常绑定、回传信息正常等。乙方承担GPS设备的采购、维修、保养、通信等全部费用。

  第八条  保险

  8.1 乙方应当办理下列保险并将保险单证原件交付于甲方核验,保险单证复印件(加盖乙方单位公章)交付甲方备案:

  8.1.1 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服务项目,对承担邮件运输服务的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第三者商业保险。

  8.1.2 为甲方邮件投保货物/邮件(快件)运输责任险,单车累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8.2 乙方承诺:依照前款约定已经购买与本合同项下的服务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车辆、邮件和人员的足额保险并且承担相应成本;乙方违反前述承诺,应当向甲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保留解除本合同的权利;无论乙方是否已经购买保险,乙方在合作服务过程中发生导致自身及其员工、甲方或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承诺和保证(乙方对其员工/从业人员义务与责任)

  9.1 乙方应当与所聘用的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按时发放工资、福利待遇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9.2 为确保招聘及时到位并满足业务合作项目的需求,乙方应当具备广泛的招聘渠道、招聘面试流程以及培训期、导入期员工稳定的方案。

  9.3 参与业务合作项目的乙方员工应当具有与完成本合同项目相适应的技能和资质,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参与业务合作项目的乙方员工名册,如有变动应当提前10日以书面告知。

  9.4 乙方应当通过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措施保证乙方员工遵守甲乙双方约定的与本合同项目有关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标准规范。

  9.5 乙方应当对乙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

  9.6 乙方员工在完成合作服务工作过程中如有损害甲方利益行为或者出现与完成本合同项目工作不相适应的情形,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进行调整、更换,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应在1日内予以调整、更换;严重违反与本合同项目有关的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可以即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8小时内进行调整、更换。乙方进行调整、更换时,应妥善处理后续事宜,不得对甲方业务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9.7 乙方确保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选派员工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若因乙方用工问题或者因乙方人员安全事故、违法违纪等原因引发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若因乙方或乙方人员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甲方及第三方受到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维权支付的费用等)。

  第十条  安全管理

  10.1 甲方将乙方合作服务纳入甲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甲方有权对乙方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检查和监督。

  10.2 双方在同一界面作业时,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双方约定由甲方负责对共同作业界面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另一方应予以配合。

  10.3 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全等有关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涵盖企业内部所有组织、岗位、环节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依照政府主管部门规定配备和维护各类安全设备,保障消防、监控、网络安全设备等正常运行,处理场所封闭管理,符合《寄递企业安全防范要求》等有关规定。

  10.4 乙方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5 乙方及其员工不得隐匿、毁弃、冒领、倒卖、盗卖、非法扣留、非法开拆邮件。乙方及其员工不得在作业过程中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邮件损毁。

  10.6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关于禁止寄递物品和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乙方如发现已收寄的邮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及时向甲方报告。

  10.7 乙方应当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建立用户信息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所掌握的用户使用邮政服务信息不被窃取、泄露。

  10.8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驾驶人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从业资格,已经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的操作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岗前培训与常态化培训。

  10.9 乙方承诺自身具备国家和政府、地方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生产的资格/条件,并严格遵守相关之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乙方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安全生产整改落实等制度,强化员工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教育,使其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处置技能。乙方应当教育和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甲方可根据需要提出相关指导和建议。乙方依法向员工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和安全生产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10.10 乙方应当依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安全防控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严格落实有关防控指南、规范。

  10.11 乙方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发生重大安全和服务阻断等突发事件后,乙方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邮件安全,同时报告甲方和政府主管部门。

  10.12 依照有关规定配备车辆卫星监控系统。在运邮过程中,应配备符合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及中国邮政车辆运行管控平台接口规范标准的卫星定位部标设备,具备接入中国邮政车辆运行管控平台。乙方承担GPS设备采购、维护保养、维修、通信等全部费用,并确保及时缴纳。甲方有权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GPS监控。

  第十一条 运邮服务要求

  11.1邮件装卸要求

  (1)甲方交乙方负责运输的邮件总包交接实行“包路向、包数量、包规格、包装卸”(以下简称“四包”)的作业方式,即甲方对于装发的邮件总包要确保单袋相符、路向正确、规格完好、包装包卸。但是如因甲方生产需要,乙方应参与装卸工作。

  (2)使用交接路单的邮路 ,交接路单一式三份,甲方留存一份,乙方两份与寄达局办理邮件交接,批注路单上的情况正副页要保持一致,甲乙双方应共同签证。对签收的邮件,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限将邮件送达目的地。

  (3)非纸质交接路单的邮路,派车单作为交接依据,装发、接卸时在派车单上批注相关信息。

  (4)乙方每趟运邮车辆实际运输的邮件应与交接路单(或派车单)上登注的数量一致,乙方车辆到达甲方后,邮件接卸签收完毕后,须当班次将本次承运的去程及返程路单(派车单)送交甲方,乙方丢失邮件交接签收路单(派车单)的,甲方不予结算本次运费。

  (5)执行车厢施封制度。邮件装车完毕,乙方驾押人员应关闭车厢车门并上锁,甲方装车人员对车厢车门加拴专用封志,由乙方驾押人员检查封志是否扣牢,如不符合要求,应要求甲方重新加封;加封志完毕,要将封志号码批注在双方邮件交接路单上。乙方将邮件运达甲方指定地点,甲方人员检查车厢封志确认无误后,开启车门锁;如甲方人员检查发现车厢封志异常,并导致邮件出现问题,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1.2邮件交接及准点率

  (1)交接办法:乙方到达甲方指定场地装邮件时,乙方委派人员必须携带有效证件,经过甲方审核许可后驶入指定地点装车。

  (2)交接单据:甲方制作打印邮运路单(派车单)作为乙方交接依据,甲方安排沿途各交接点凭据收发签名,并注明签发接收时间。邮运路单(派车单)在回局进行邮件交接时交甲方,作为甲方考核乙方邮运准班、准点参考依据。

  (3)乙方运送和交换邮件的准点率达省公司规定考核标准(以发车和入局接车的时间为准,考核总运行时长);乙方运送和交换邮件的准点率和准班率为100%。当甲方上级主管部门调整准点率考核标准时,甲方另行通知。

  (4)质量考核每月一次。承运方承运邮路不能准点运行时,不准点邮路(按趟计算;实际运行时长超过计划运行时长,不剔除任何客观因素)按照每班次50元标准在结算运费中扣除。当月准班率达不到100%,每低于1个百分点,甲方将从乙方当月合作服务费用中扣除违约金10000元。若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乙方在合同期内累计超过两天未运送邮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0000 元,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1.3 突发事件的处理

  11.3.1 下列情形出现视为突发事件:

  (1)交通事故;

  (2)道路阻塞、阻断影响到邮运时限的;

  (3)邮件水浸、被盗、丢失、损毁、燃烧等;

  (4)车辆故障;

  (5)无论任何原因,第三方扣留车辆或邮件;

  (6)国家重大公共安全、卫生安全、自然灾害及社会重要活动等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形。

  11.3.2上述情形出现时,乙方应首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甲方邮件及财产的安全,并在一小时内通知甲方。乙方在采取措施前,应将实施方案预先报甲方批准。擅自处理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整更换工作人员,乙方并对甲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11.3.3 因上述突发事件造成邮件、财产、人身损害或者引发法律纠纷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如给甲方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或第三方受到的全部损失。

  11.3.4 发生上述突发事件,或者因其他原因致使乙方车辆不能正常运输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安排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其他车辆运输邮件,确保邮件的运输时限。

  11.3.5遇邮件量突发性增加,乙方无能力运输或不能提供符合甲方标准的车辆运输邮件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协助疏运,疏运费用从乙方合作服务费中扣除。

  第十二条  转让和分包

  12.1 除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转让、分包或者类似的形式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2.2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将非主体、非关键性服务工作分包给分包商承担,但是乙方保证其分包商不得将所承接的分包业务再次分包给其他分包商。乙方应当提供分包商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向甲方备案。

  12.3 甲方同意乙方分包的,乙方须与其分包商就分包商的服务质量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12.4 乙方违反前述条款约定的,应当向甲方支付 100万元 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于乙方违反前述条款约定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的所有损失。

  第十三条  保密

  13.1 双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3.2商业秘密和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以下合称“保密信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是指企业尚未对外披露的或公众尚未知悉的信息。在本合同项下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服务方案、业务制度、操作规程、客户名单、管理诀窍、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各方企业其他内部信息及其各种形式的载体,例如会议记录、图纸、笔记、手册、图片、批文、草稿、电子数据以及其他文件资料等。双方一致同意,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所有规定,均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信息”,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未经合同双方的书面同意前,任何一方不得就本合同的全部内容、文本文件、员工信息向合同方以外的第三方公开展示。双方保密信息仅限于为实现本项目目的且确有必要、最小范围的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知悉。任一方参与项目工作人员违反保密承诺的,由该方承担全部责任。

  13.3 乙方保证其自身及其员工不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允许、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标、服务标志或标识和其他知识产权,包括其中英文字、字样或其名称的一部分;及与此相类似的商标、服务标志或标识、知识产权,除非事先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授权乙方使用中国邮政标志及相关文字和图案时,乙方保证其只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不得挪作他用;乙方不得超出授权的服务范围和地域范围、不得基于履行本合同项目需要以外的其他目的而使用、也不得擅自修改邮政标志及相关文字、图案。合同终止或解除当日,乙方应向甲方交还上述所有物品,不得再行使用;违反前述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3.4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和本合同履行完毕后,均不得披露、使用在履行本项目过程中得到的甲方保密信息,从事与甲方有竞争性的业务,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聘用甲方在本合同项目中的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

  13.5除因工作需要,并事先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外,任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境外主体)透露任何涉密信息;不得将涉密信息用于除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

  13.6除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相关审核批准外,任何情况下任一方不得向中国境外(含港澳台)主体及受境外(含港澳台)主体实际控制的境内主体提供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13.7如发生涉密信息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情形,任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另一方并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出现法律法规及规定不明确的、及本保密义务中未做约定的情形,任一方应本着谨慎、诚实、勤勉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履行保密义务。

  13.8涉密信息资料数据提供时,双方签订书面交接清单。合作结束后,任一方于项目完成后10个自然日内将所保管、保存、保有的另一方涉密信息资料数据全部交还或按照对方要求方式销毁。无法交还或销毁的涉密信息资料数据,任一方承诺在该涉密信息解密前,不以任何形式对外透露。

  13.9任一方如发生违反本保密义务规定的任何情形,将就发生的泄露事件每次承担  10  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为维护己方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等。

  13.10本保密条款长期有效且不因本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而失效,任一方将长期持续履行本协议的保密义务,直至涉密信息被合法公开之日止。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乙方违约;乙方应当立即纠正违约行为,同时违约行为每发生1次,按照不低20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拒不缴纳的在当月合作结算费用中双倍扣除,最高10万元;因此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如邮件逾限和质量考核等),还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合作服务工作的,每延迟3/小时;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质量完成合作服务工作的;

  (3)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未依法配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人员、未建立或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乙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依照规定配置安全设备设施以及有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等);

  (4)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用或未按时归还甲方提供的工作场所、设备设施、物料用品的;

  (5)本合同终止后,乙方擅自再行从事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业务或者其他甲方业务的,该行为经营收益归甲方所有且乙方擅自经营引起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按日向甲方承担责任;

  (6)导致甲方生产经营指标出现重大异常或甲方被企业内部责任考核扣分或扣减费用的;

  (7)乙方发生第14.2款约定的严重违约行为,但尚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  

  14.2 乙方发生下列情形或引发后果之一的,构成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合作服务工作的,延迟6/小时及以上;或者积压、延误邮件300件及以上的;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质量完成合作服务工作的,达到3次及以上;

  (3)因乙方或其员工的原因,造成甲方被用户投诉、申诉3次及以上;

  (4)因乙方或其员工的原因,造成甲方被新闻媒体曝光1次及以上;

  (5)因乙方或其员工的原因,造成甲方被监管部门处罚1次及以上;

  (6)乙方员工有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非法泄露、出售用户服务信息,侵吞、挪用甲方业务资金,冒用甲方工作人员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客户资金或者从事其他非法活动行为之一的;

  (7)乙方利用甲方车辆运递违法物品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乙方擅自运输甲方邮件以外的物品、人员的;乙方或其员工的原因,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施损坏或者邮件丢失、损毁或者资金损失等)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8)因乙方原因引发其员工的群体性事件(如停工、怠工、扣留邮车或邮件等),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甲方声誉的;

  (9)乙方违约,甲方提出整改要求但乙方拒绝整改的;

  (10)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丧失履行本合同应具备的经营资质有效性的;

  (1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12)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13)违反本合同约定,给甲方或实现本合同目的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

  14.3 乙方无故中断服务或者经过修改、重做或采取其他措施后仍不能满足本合同合作服务规范和质量的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重新选择第三方服务或者自行采取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4.4 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4.5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完成合作服务工作的,或导致甲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被监管处罚等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因此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第三方替代服务费、罚款、罚金等,均由乙方承担或赔偿给甲方,甲方可以从合作服务费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前款赔偿金的范围包括甲方受到的全部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商誉损失等,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业务收入损失、因赔偿客户造成的损失、甲方设备维修或更换费用、企业内部考核扣款、第三方损失以及因处理事故产生的合理费用、律师费、诉讼费、证据或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罚款以及与之相关的鉴定费、调查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及重新招标或订立合同产生的费用等费用。不足部分,乙方向甲方另行支付。

  第十五条  履约保证金(保函)

  15.1 自乙方收到合同项目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7日内,至迟在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提供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保证。乙方未按照招投标要求和本条约定提供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的,本合同不生效,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受到的全部损失,赔偿范围按照第14.5条约定执行。

  (1)按照全年合作金额7%的标准向甲方一次性缴付履约保证金;

  (2)在甲方指定的银行开立额度为_____万元履约保证账户,出具相应之保函。

  15.2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依照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以直接扣留部分/全部保证金或者向银行发出书面指令从保证金账户中扣划资金以抵付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和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可以继续向乙方追偿。

  15.3 发生上述情形后,保证金或者保证金账户金额不足的,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补足;违反前述约定的,每逾期1日,乙方按照保证金总额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15.4 因乙方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有权不予退还乙方全部保证金。

  15.5 本合同有效期满终止或解除(非因乙方过错)后,在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的情形下,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结清各项款项、费用后,甲方将剩余保证金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或者书面通知银行同意撤销保证金账户。

  第十六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16.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影响到本合同有关条款的执行,则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变更。

  16.2 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提出变更和提前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1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16.3 发生政府主管部门、甲方上级邮政企业政策变化等情形,甲方可以提前5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且免于向乙方承担责任。

  16.4合同的变更: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时,必须提前 10 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补充合同方可更改本合同。

  (2)国家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发布或甲方上级邮政企业政策发生变更后,本合同条款中与其相抵触的内容自动失效,双方应立即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签订书面变更合同。

  (3)如甲方上级邮政企业或邮政集团公司重新进行采购的,按照采购相关结果执行,本合同自动终止。

  16.5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免于向乙方承担责任,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出现重大违约或违法行为,严重影响邮政企业声誉的;

  (2)乙方在合同期内发生严重资质问题的;

  (3)经甲方对乙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乙方服务质量达不到三级标准或连续三个月服务质量达不到二级标准的;(《服务质量分级评定标准》见附件 )

  (4)乙方违反装运限制,装运国家禁止运输和限制运输的货物,或者装运超载、超限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乙方在限期内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6.6 旺季期间(包含但不仅限于618大促、双十一、双十二、春节等旺季运输时段)如乙方连续两次以上出现无法提供运输车辆的,甲方可取消乙方该线路承运资格、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在备选承运商及合作承运商中重新商定运输价格执行。

  16.7 如合同期内出现甲方上级单位(上级单位指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及其职能部门)连续两次评级为“C”或者取消乙方的入围资格、甲方上级邮政企业政策变化、邮路调整等情形,甲方有权提前十天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且免于向乙方承担责任。

  16.8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交接善后工作,不得影响甲方后续邮运工作的开展;同时应返还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用品用具、业务单式,并且不得以甲方的名义继续从事本合同项下的业务。

  第十七条  反商业贿赂

  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主管部门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一方不得为对方相关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利益。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得签订虚假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和订单)、虚开发票或其他财务凭证、协助虚列成本费用套取资金、进行商业贿赂或类似违法违规不当行为。一经发现此类行为,甲方有权:(1)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包括合同项下订单),并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2)将乙方纳入甲方合作“黑名单”统一管理,视其不当行为对邮政企业权益的损害程度,对乙方实施全面业务合作禁入措施,在一定年限内或者永久不得参与甲方及其各级机构的经济业务往来。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除争议事项或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19.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恐怖事件以及政府行为等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19.2 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7日内通知本合同的相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15日内向相对方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19.3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均不负责任。

  19.4乙方遭遇不可抗力时,应采取一切必要补救措施保证邮件的安全,若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损失扩大的,不可抗力不能成为乙方免责事由。

  19.5 若由于乙方原因引发其所属员工的群体性事件(如罢工等),不属于不可抗力,由此造成甲方经营中断或其他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条  通知

  20.1双方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应当按照本条下述地址以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信方式,或者挂号信、快递方式,或合同约定的电子邮箱,或者直接送达方式进行。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自电子邮件进入对方邮件系统之时,视为对方收到该通知;以传真形式发送的,自传真完成发送之时,视为对方收到该通知;以挂号信、快递形式发送的,以对方签收之日或第三方快递公司系统/邮政快递系统显示送达或拒收之日起视为对方收到该通知;以直接送达方式发送的,以对方签收日期为对方收到该通知。

  通知地址及联系人: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0.2双方通信地址、通信方式和联系人发生变化,应提前3日通知对方。因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和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二十一条 附则

  21.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21.2 乙方声明,对本合同涉及邮件运输事项,以及涉及邮件运输的有关邮政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管理制度等已经知晓并了解,承诺愿意无条件接受并遵照执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修订的涉及邮件运输的管理制度,自甲方通知乙方之日起即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乙方承诺按照新修订的管理制度执行。

  21.3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如与合同正文约定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附件包括:汽车运输合作服务作业规范、合作服务分级评定标准、合作服务考核标准、人员花名册、邮路运行计划表。

  21.4 与本合同项下合作服务有关的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定等文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同文件就同一事项约定不一致的,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21.5 本合同一式3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6 本合同 年 月 日订立于甲方住所地。

  附件:

  附件1:汽车运输合作服务作业规范

  附件2:合作服务分级评定标准

  附件3:合作服务考核标准

  附件4:人员花名册

  附件:5:邮路运行计划表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 托 代 理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附件1

  汽车运输合作服务作业规范

  一、出乘规范

  (一)交接

  1.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办理邮件交接。首先应接收装车的邮件路单,核对路单页数是否齐全,结数是否准确。对沿途需要办理邮件装卸车的,检查各卸交站的交接总单是否齐全。

  2.凡沿途办理交接的汽车邮路在邮件交接过程中,如发现邮件数字不符,应复查数字后批注路单,明确装卸车时限延误责任。

  (二)邮件装车

  1.直达汽车邮路

  直达邮路的邮件装车由转运部门负责,邮件装车完毕以后,驾押人员眼同转运部门对车门施封,办理签收手续。

  2.非直达汽车邮路

  ——起点站装车邮件由地面局按照站次“先远后近”顺序装车堆码,堆位隔离清楚,驾押人员负责盯数;沿途站的邮件由驾押人员负责车内堆码,地面局负责将邮件装至车上。装车邮件量较大时,由地面局协助驾押员装车分堆,车上邮件的处理由驾押员负责。

  ——邮件装车时应按照操作规程,完成邮件的交接。

  ——在装车时发现不合格邮件驾押人员应拒收,由交方处理。

  ——押运员应将各站交同一卸交站路单在卸车前汇总结数,以便卸车签收。

  3.驾驶员职责规范

  (1)在“驾押合一”的邮路上,驾驶员既负责邮件交接工作,又负责汽车驾驶工作。在实行“双驾”的邮路上,正班驾驶员负责邮件的交接工作,副班驾驶员做好配合工作,并和正班驾驶员按照规定时间交换驾驶车辆,以防止疲劳驾驶。

  (2)驾驶员要遵守行车安全要求,确保车辆和邮件的安全。

  (3)邮运车辆中途发生故障或遇路阻时,驾驶员应先将车辆和邮件转移到安全地带严加看护,并尽快与上级主管部门或临近地面局联系,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疏运邮件。

  (4)押运途中如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驾驶员应尽快与就近的地面局联系,请求支援、盘驳邮件,确保邮件安全。

  (5)驾驶员不得无故拒装拒卸邮件。各站交接邮件后,驾驶员应留存路单,妥善保管,以备返程后归档、查询。

  (6)在住勤地驾驶员应执行随局管理制度,发生意外情况,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并请当地局救援。

  (7)在押运途中,吃饭等或因故临时停车时,必须保持高度警惕性,树立安全意识。

  4.沿途装卸

  (1)局站汽车到达沿途卸交地指定卸车位置交接邮件,交接时注意填写“车辆运行行车排单”,对车辆的运行时刻进行记录,以便考核准班准点率。

  (2)沿途各站交接邮件应坚持先卸后装。对办理邮件装卸车的应按照“先远后近”的顺序单独堆码,应验视堆码邮件的卸交站、数目是否正确。沿途卸车邮件由押运员从车上交卸地面,车下工作由地面局负责;装车邮件由地面局负责装车,驾押员在车厢内进行分剔、分堆。终点站邮件由地面局负责卸车。对沿途局卸车邮件量较大的局由地面局组织协助驾押员卸车,驾押员负责邮件卸车的车上指挥。

  (3)直达汽车邮路卸车前押运员眼同转运员验视车箱封志,如封志完好则直接签收。如车门施封有被拆动和车厢厢体损坏情况,应批注总路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处理邮件,发生问题由承运部门负责。

  (4)非直达汽车邮路,押接双方进行点数交接。邮件点数交接时,点数工作由押运员高声唱数,接发员负责监数,核对邮件总包数与路单相符后,在承运局留存路单上签收。如数字不符则按实收数批注路单并向承担局和发运局缮验。

  (5)在卸交邮件时发现不合格邮件,驾驶员应会同接方共同开验,确定内件情况后,双方共同批注路单签证,由收方处理,驾驶员无权划销邮件。

  (6)驾押人员发现有数目不符情节,时间允许应当场复查核准,若复查数目仍为不符的则将核数结果批注交接路单,办理签收手续。时间不允许,应将查数结果批注路单办理交接手续。由驾押员负责在后续卸车环节查明不符局。

  (7)装发邮件发现有规格不符情节时,应由装发局按规定重新开拆加封处理,否则押运员有权予以拒收。

  (8)驾驶员要注意车辆运行情况,沿途卸交站停车期间,要随时检查车况,保证车辆状态正常。

  二、平衡合拢

  押运员要根据各站装卸总路单逐站进行平衡合拢,填写平衡合拢表。

  三、回乘规范

  ——检查车厢有无遗漏邮件、邮件容器等。

  ——邮车回库后还应检查车况,需要维护修理应及时处理。

  ——整理装订路单,路单装订应按顺序,顺头顺面装订整齐,不能缺页少张,并在路单皮上注明日期、邮路、往返押运量及车号、本人姓名。路单档案资料原则上须当班装订归档,最迟须于次日归档。

  ——上交邮件平衡合拢表。要求做到平衡合拢,日期、姓名齐全,更改处加盖名章。

  ——存放生产办公用品,交回证件。

  附件2:

  服务质量分级评定标准(根据当年度省公司考核标准调整)

  评价项目

  评价细则

  组开局评分权重

  省公司评分权重

  评分依据

  派车及时率

  (30)

  车辆按照邮件运输需求及时到位,车辆响应派车及时率达到100%不扣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15

  15

  《运能保障异常情况报表》

  运行准点率

  (10)

  邮路运行准点率达到96%不扣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5

  5

  新一代系统邮车运行准点率

  出班检查率(10)

  出班前车辆安全检查率达到100%不扣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10

  0

  车辆三检表

  邮件完好率(10)

  运输途中,邮件完好率达到100%不扣分,由于交通事故、车辆故障等造成邮件有责损坏、丢失的,完好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5

  5

  日常监控记录、服务质量部判责情况

  安全运行率(10)

  在途安全运行率达到100%不扣分,发生有责交通安全事故、车辆故障等影响邮件时限与安全的,安全运行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5

  5

  日常监控记录

  服从管理情况

  (20)

  驾驶人员发生因运输公司自身经济纠纷原因导致的拒卸车行为,发生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10

  10

  日常监控记录

  违反邮运纪律情况

  (10)

  驾驶人员严重违反邮运纪律,发生如恶意堵门、在途绕行停驻等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秩序的,发生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5

  5

  日常监控记录、GPS监控记录

  得分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A级,80—90分的为B级,70—80分为C级。

  附件3:

  合作服务考核标准(甲方可根据生产需要实时调整)

  一、车辆、邮件安全和疫情防控考核

  (一)车辆未安装符合集团标准的GPS设备有效接入车管平台的、车辆运行期间无法监控行车轨迹的、车厢内有与生产无关的杂物、箱体漏水的,每发现一次考核10000元。未清洁车厢内部造成邮件污损、箱体漏水造成邮件水湿、未上锁造成邮件丢失被盗,同时由承运单位承担邮件赔偿责任。

  (二)车载灭火器失效,车辆存在油电路老化开裂裸露、刹车及驻车系统异常、轮胎老化磨损超标、转向及悬挂系统故障等导致车辆存在自燃、驾驶失控的安全隐患,每发现一次考核100元。

  (三)疫情期间不按当地防疫部门及邮政企业防疫规定消杀,每发现一次考核100元。

  (四)车辆装卸作业期之外,车厢不落锁每发现一次考核200元。

  二、不规范执行运输任务考核

  (一)未正确使用司机帮APP承接任务;车辆故障、拥堵等异常情况不及时上报邮区指挥调度中心,每次考核20元。

  (二)市趟车辆违规出市运行;不服从随局调度管理;驾驶员私自进入生产场地,每次考核500元。

  (三)车辆停靠期间违规提倒车造成安全隐患,每次考核1000元。

  (四)异常反馈及时率:100% 发生异常15分钟内未反馈异常的,按照50元/次进行考核,造成逾限严重(被集团点名批评)或造成邮件损失的,取消相应线路承运资格  

  三、违反规范作业要求考核

  (一)不严格执行眼同解封车操作,每次考核50元,由应参与但未参与操作的环节均担。

  (二)不及时解车、做车辆入局处理,每次考核50元。以上原因及卸车效率低造成趟车晚点的,趟车晚点考核(50元)由操作不规范环节承担。

  (三)邮件丢失损毁率为0,如有损失则按损失邮件的原价赔偿,并扣除当班运费,取消该线路承运资格。

  (四)有责生产案件和生产事故的发生次数为0,未达标的,建议取消该线路承运资格

  四、违反时限管控要求考核

  (一)车辆到位不及时(按线路进行统计,含临时邮路)

  正班车:超30分钟到达的考核50元,超60分钟到达的考核100元,超90分钟及以上到达的考核当班运费的30%;

  加班车:自要车指令起,超指定到达时间30分钟到达的考核50元,超60分钟到达的考核100元,超90分钟及以上到达的考核当班运费的30%。

  旺季期间以要车指令为准(提前12小时要车),超计划到达2小时的考核当频运费10%,超计划到达6小时以上的考核当频运费30%,超计划到达12小时以上的考核当频运费50%,超计划到达24小时以上的不予结算。

  (二)因承运公司纠纷造成拒绝卸车或卸车不及时的,不予结算当班运费,对逾限邮件造成的投诉及赔偿,按实际发生的赔偿金额全额赔付。

  (三)邮路运行超时晚点的按照50元/趟次考核。

  五、其他考核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合同正文相关规定考核。

  附件4:

  人员花名册

  合作机构:(盖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学历

  身份证号

  工作场所

  进驻邮政企业工作日期

  离开邮政企业工作日期

               
               
               
               
               
               

  (备注:本表由合作机构据实填报并加盖公章,报邮政企业基层单位备案,用于合作机构人员进出现场的核实。)

  声明:本表登记人员系由我单位派至 (邮政企业)工作场地,登记人员与 (邮政企业)之间无劳动关系亦无劳务派遣关系,本单位保证登记人员不会基于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向邮政企业提出任何主张。

  负责人: 审核人:

  合作机构:(盖章)

 

  第五章  附件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沂水、沂南、临沭县分公司及市-县大同城交邮合作项目

  投标文件封面格式 (字体不限)

  (正本或副本)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1:

  投 标 函

  :

  经研究,我方决定参加 项目的投标并提交投标文件。为此,我方郑重声明以下诸点,并负法律责任:

  1.我方完全理解和接受采购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按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数量,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如果我方的投标文件被接受,我方将履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并按我方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保证按期完成项目的实施。

  3.我方理解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条件,采购人有选择供应商的权利。

  4.我方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

  5.我方同意按采购文件要求,遵守贵机构对本次项目所做的有关规定。

  6.我方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60日。

  7.我方若未成为成交供应商,贵机构有权不做任何解释。

  8.我方与本次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 址:

  邮政编号:

  电 话:

  传 真: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账 号:

  供应商全权代表姓名、职务:

  供应商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  系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姓名、职务或职称)为我单位本次项目的全权代表,以本单位的名义参加 组织的采购活动,全权代表在参加 项目(项目编号: )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与公司均予以承认。

  全权代表无权转让委托权。

  委托期限为:

  特此委托。

  (附贴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投标时本授权委托书除按顺序装订于投标文件中,还需一份与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一起提交,无需密封。

  附件3:

  报价一览表

  标段一: 金额单位: 元

  项目名称

 

  投标报价(元/年/网点)

  小写:

  大写:

  服务期限(日历天)

 

  采购文件响应情况

  是否 完全响应采购文件

  其他

 

  说明:1、本表除投标文件内包含外,另一式三份单独密封、递交;

  2、供应商的报价应为全费用报价;

  3、本表不够可按相同格式加以扩展

  4、后附报价明细表,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此表除按顺序装订于投标书,另外还需准备一式三份单独密封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

  报价一览表

  标段二: 金额单位: 元

  项目名称

 

  投标报价(元/年/网点)

  小写:

  大写:

  服务期限(日历天)

 

  采购文件响应情况

  是否 完全响应采购文件

  其他

 

  说明:1、本表除投标文件内包含外,另一式三份单独密封、递交;

  2、供应商的报价应为全费用报价;

  3、本表不够可按相同格式加以扩展

  4、后附报价明细表,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此表除按顺序装订于投标书,另外还需准备一式三份单独密封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

 
报价一览表

  标段三: 金额单位: 元

  项目名称

 

  投标报价(元/年/网点)

  小写:

  大写:

  服务期限(日历天)

 

  采购文件响应情况

  是否 完全响应采购文件

  其他

 

  说明:1、本表除投标文件内包含外,另一式三份单独密封、递交;

  2、供应商的报价应为全费用报价;

  3、本表不够可按相同格式加以扩展

  4、后附报价明细表,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此表除按顺序装订于投标书,另外还需准备一式三份单独密封和投标文件报价一览表

  标段四: 金额单位: 元

  项目名称

 

  投标报价(元/袋)(总包)

  小写:

  大写:

  服务期限(日历天)

 

  采购文件响应情况

  是否 完全响应采购文件

  其他

 

  说明:1、本表除投标文件内包含外,另一式三份单独密封、递交;

  2、供应商的报价应为全费用报价;

  3、本表不够可按相同格式加以扩展

  4、后附报价明细表,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此表除按顺序装订于投标书,另外还需准备一式三份单独密封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

 
一起提交。
 
 
附件4: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参考,可自制)

  供应商名称

 

  主要业务

 

  注册资金

 

  现有职工人数

 

  行政管理人数

 

  技术人员人数

 

  营业执照

  1.执照编号 2.营业范围 3.发照部门

  单位资质

  1.执照编号 2.资质等级 3.发证部门

  单位注册地址

 

  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邮址)

  单位成立时间

 

  开户银行

  开户行、开户名称、银行帐号

  驻临沂市固定经营场所或售后服务机构

  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络方式

  业务范围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5:

  商务条款偏离表

  序号

  采购文件

  投标文件

  备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条款号

  条款内容

           
           
           
           
           
           
           
           
           
           
           

  注:若无偏离,请在表格中注明“无偏离”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技术文件

  供应商应根据所报内容自行编制,包括但不限于

  一、服务方案

  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三、人员安排

  四、其它

 

  附件7:

  技术条款偏离表

  序号

  采购文件

  投标文件

  备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条款号

  条款内容

           
           
           
           
           
           
           
           
           
           
           
           

  注:若无偏离,请在表格中注明“无偏离”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8:

  投标文件包装袋密封件正面和封口格式

  收件人: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未加密投标文件光盘 □PDF投标文件光盘 □原件材料

  □纸质版投标文件(一正二副) □报价一览表(一式三份)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加盖供应商公章(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标文件封口格式

  请勿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启封

  加盖供应商公章(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本页为采购文件最后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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